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 2021-11-01 浏览次数: 10

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研究生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促进“严谨、勤奋、求是、创新”校风的形成,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20172月国家教育部第4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2004年修订的《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进行再次修订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种。

第三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后坚持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或为盗窃提供协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酗酒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架,或策动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和其它帮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言论的,或利用制造计算机病毒等手段、攻击他人计算机及网络,或登录非法网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参与邪教组织或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十)对吸毒,或唆使他人吸毒,或参与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在考试中请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或参与作弊或存在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因学风不正造成科学与学术研究错误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凡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或主编、参编书籍中发生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因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其它法律判定犯有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或其它恶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故意损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门窗家具等公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辱骂、恐吓、造谣、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转借证件,或私自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一学期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不足7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81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521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222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293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超过36学时的,开除学籍;

(五)对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但未满3天的,给予通报批评,满45,给予警告处分;67,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13,给予记过处分;1421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22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在公共场合起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没有办理手续的外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在宿舍擅用电炉、电热杯等各种学校禁用电器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擅自在研究生宿舍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对在研究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对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乱搞两性关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本条例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处理

第十条  同一违纪行为适应本条例不同条款时,处分就重不就轻。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拒不交待错误者;

(二)原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二)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第十三条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悔改表现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研究生最后一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情节严重,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如有悔改表现,且取得突出成绩,可以在受处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审批,可以降低直至解除处分。

如有立功表现者(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及在突发事件、重大险情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可以申请提前降低或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违纪的处理均需按不同的等级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原则上由学院(室、所、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治安方面的须会同保卫处),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原则上由学院(室、所、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治安方面的须会同保卫处),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其中凡属打架斗殴事件,由保卫处查处,或牵头与相关学院(室、所、中心)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室、所、中心)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几个学院(室、所、中心)的研究生违纪,各有关学院(室、所、中心)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必要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直接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并归入本人档案,必要时由学校张榜公布。处分决定由学院(室、所、中心)负责书面通知受处分的研究生,并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受处分研究生如不服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各类研究生。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11日起试行,校发〔2004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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